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给予李晓洲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15浏览次数:3061

鄂二师院行发20192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给予李晓洲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李晓洲,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大学文化,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原总经理。李晓洲在担任学校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7万元,获利19.5万元,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鄂13刑终37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晓洲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9年9月19日